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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得持有港澳地區的護照;持有港澳地區護照者,不得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提議者 Geh,Diong-Sin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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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18
檢核
2018-03-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5-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午安,中華民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得擁有中國大陸護照;持有中國大陸護照,不得擁有中華民國護照。

 

就是說二擇一,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卻沒有這樣規定。

 

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家碼都是CHN,國籍都是中國/CHINESE,內頁都有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只有正簡字體的不同。

 

不能說港澳地區是憲政民主自由的地區,就有差別待遇,不能這樣子,港澳地區本來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港澳事務亦屬兩岸事務。

 

持港澳地區的護照,不等於也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了!?

 

總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不得持有港澳地區的護照;持有港澳地區護照者,不得持有中華民國護照,違反者,等同持中國大陸護照者處理。

利益與影響

兩岸關係很複雜,為了不要讓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有太多的差異,盡可能讓對三地的法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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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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