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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致使當事人遭受不可挽回的利益名譽損害,應予以撤照停業

提議者 Leo

已附議5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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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6-04
檢核
2020-06-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8-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案事由及背景:
傳播媒體鏡周刊於2020/06/03日,報導有關當事人私生活於公眾,且明示該當事人的姓名及其職業,造成當事人不可挽回的利益名譽損害,顯見該新聞媒體利用自身媒體傳播資源,公開當事人私領域通訊軟體聊天內容於公眾。針對新聞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報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範之"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事項,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加強新聞媒體審查及罰款。新聞媒體相當於行政監督第四權,雖享有新聞媒體言論自由,有維護公眾利益之社會責任,但其新聞媒體言論自由,不應侵犯人民私領域之事項並散佈於公眾媒體。
建議事項如下:
1.請國家通訊委員會修正通訊傳播事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之金錢罰鍰,針對媒體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實資料蒐集以及利用,將當事人報導廣發於公眾之相關事件,致使當事人不可挽回及回復原有利益名譽,且該報導已社會大眾造成不利影響。該媒體不論初犯或累犯,金錢罰鍰處分應加重改為即刻停業撤照,以維護公眾利益。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立法明訂通訊傳播媒體之相關倫理專業守則,定義新聞媒體言論自由之規範,應僅限於公共利益明顯大於私人利益方可報導。然對於公共利益無益且不利影響之當事人私領域報導,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禁止。

利益與影響

1.維護公眾利益
2.強化新聞媒體專業倫理素養及自制
3.有效裁罰禁止違反法規的通訊傳播事業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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