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擎樞
已附議91 (尚餘14日)
尚須4909個附議
一、無照駕駛應入罪化之原因:
(一) 無照駕駛行為,客觀上造成嚴重危害:
1.我國近幾年的無照駕駛行為,平均每年造成幾萬件的事故,累計造成7萬人死傷,危害程度不輸酒駕。
2.以近年無照駕駛肇事之社會矚目案件為例:
(1)2024年2月22日,彰化伸港蕭姓男子無照駕駛,造成兩名就讀國小的姊妹過世。
(2)2024年10月17日,15歲曾姓少年無照駕駛撞進東湖市場之臭豆腐小吃店,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3)2025年5月23日,78歲邱姓男子,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上無照駕駛爆衝,造成8人受傷。
(二) 無照駕駛行為,主觀上惡性重大:
1.無照駕駛行為,乃貪圖一己之私,為求自己代步之方便,無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危,擅自將車禍風險轉嫁到其他用路人身上,此種將自己的方便建築在其他用路人痛苦上之行為,自私程度堪比酒駕。
2.以近年無照駕駛肇事之社會矚目案件為例:
(1)彰化伸港蕭姓男子,剝奪2條年輕生命,卻大言不慚表示「自己沒錢賠,大不了被抓去關」。
(2)東湖市場15歲少年,別人在他這個年紀只能騎腳踏車,他卻偷開外祖父的車橫衝直撞,剝奪3條人命。
(3)重慶南路78歲邱姓男子,身為貿易公司董事長,卻在從未考過駕照的情況下,無照駕駛了數十年。
(三)僅以行政罰處罰無照駕駛行為,無法有效達到預防效果:
1.依照現行法規,無照駕駛行為本身,只會面臨行政罰,不會面臨刑罰,若未將無照駕駛行為入罪化,違規駕駛者根本罰不怕,將持續抱持僥倖心態無照開車上路。
2.近期在重慶南路無照駕駛暴衝之78歲邱姓男子,即為典型「罰不怕」之案例。該名邱姓男子擔任貿易公司董事長,罰鍰金額對其而言不痛不癢,即使已因無照駕駛被開罰,仍持續無照上路,即使從未考過駕照,依然有恃無恐,無照駕駛數十年。
(四)無照駕駛行為若無刑責,吊銷、吊扣駕照之處罰將失去意義: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許多交通違規行為會面臨吊扣甚至吊銷駕照之處罰,目的在於懲罰違規駕駛人,並希望違規駕駛人能夠學到教訓,避免再犯,同時也可避免不適任駕駛人開車上路,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
2.然而吊扣或吊銷駕照後,因為無照駕駛不會有刑事責任,所以經吊扣或吊銷駕照之違規駕駛人,依然有恃無恐,繼續開車上路,如此將失去吊扣、吊銷駕照之意義,既無法給予違規駕駛人教訓,亦無法保障其他守法用路人之安全。
3.以酒駕為例,酒駕的處罰(不論是刑罰或行政罰)比無照駕駛更為嚴重,如果一個人連酒駕都不怕了,又怎麼會害怕罰則較輕的無照駕駛呢?因此新聞上常見許多人因酒駕被吊扣或吊銷駕照後,仍繼續無照並酒駕開車上路,也間接造成酒駕問題層出不窮。
(五)參照外國比較法例,許多國家均有透過刑罰處罰無照駕駛行為:
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均有透過刑罰處罰無照駕駛行為,值得我國參考。
二、具體作法:
(一)可以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增設刑法第185條之5,作為無照駕駛罪之處罰依據。
(二)無照駕駛之定義:
可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之規定,包含自始未領有駕駛執照,以及駕駛執照經吊扣、吊銷、註銷之情形。
(三)無照駕駛罪之刑責:
1.無照駕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無照駕駛致人受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最低刑度訂為三年,法官即無法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無法給予緩刑,如此可讓無照駕駛致人受傷者必須去坐牢)
3.無照駕駛致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重傷之情況下,被害人終其一生無法再向一般人一樣正常生活,因此最重判處行為人無期徒刑,並不為過)
4.無照駕駛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情形嚴重,因此刑度更高)
一、減少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預防無駕駛執照者開車上路。
二、降低無照駕駛造成之傷亡,保障用路人安全。
三、對於無照駕駛者予以嚴懲,避免其再犯。
四、使吊扣、吊銷駕照之處罰得以發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