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江邊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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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傷害保險,顧名思義就是駕駛該車輛之駕駛人發生事故時可獲得保障,而沒有開這台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傷殘,就不會獲得保障。
惟現行保險公司之保險條款規範,駕駛人應於承保時要求將所有駕駛人列名造冊,如於發生事故時該名冊上駕駛人才可以獲得保障。
有可能臨時親友借車輛使用時或請親友代駕情況,卻還要通知保險公司補登名冊,且開車時,本來只會有一個駕駛在開車,難道同時有兩個駕駛在開這台車?
實務執行使該保險條款明顯不利於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且不符現況。
建議應修改該條款針對駕駛人之定義應該修改成:指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車輛之人。
使駕駛人權益得以維護。
不因駕駛人未載於名冊於發生保險事故仍可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