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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首謀及共犯,最輕處十年,最高二十年之有期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

提議者 Neal Yen

已附議12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7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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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21
檢核
2018-08-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12-21
詐騙集團首謀及共犯,最輕處十年,最高二十年之有期徒刑,並沒收不法所得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電話詐騙事件層出不窮,且手法日益多元,分工日益精細,導致許多民眾的財產血本無歸。針對此事我們可以檢視我國的刑法339條和339-4條(見附圖),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詐欺罪算是一種刑罰較輕的犯罪行為。也因為如此,在我國時常可以看到詐騙集團的相關新聞,且日益嚴重。強烈建議政府重修刑法339條和339-4條,並針對詐欺首謀及共犯加重罰則至最輕十年,最高二十年之有期徒刑,以遏止日益嚴重之詐騙犯罪行為。

利益與影響

        如果我們修刑法339條和339-4條通過的話,臺灣就能少一點詐騙集團,多一點人才投入生產,不僅可以降低犯罪率,更可以改善我國的經濟(因為就業人口增加),為我國的文明更進一步,讓臺灣不再是以詐騙集團聞名的國家,我國的國際形象亦可提升,使臺灣可以走向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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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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