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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R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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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公務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到任後, 公教人員有無違法亂紀之情事, 服務機關(政風、人事單位)本來就得依職權辦理調查。
陸委會函送公務機關,要求現任公職人員、約聘僱人員配合簽結「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實已逾越法律保留原則,現行法律無規定公教人員有具結的義務,更沒有處罰「不具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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