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起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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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家暴防治法對家庭成員之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罪責。
我國刑法與家暴防治法雖於公私領域間平衡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但仍有以下缺失:
1.現行法規忽視家暴傷害之特殊性質:家暴傷害具有連續且難以逃避的性質,使被害人長期面對無止盡的恐懼,與一般傷害有本質上的差異。
2.現行法規使被害者面臨選擇之壓力:告訴乃論使被害人是否提告或撤告,皆必須承受親情施壓與可能再次被傷害的抉擇壓力,而被迫放棄對其有利的做法。
3.現行法規對加害者加強犯罪之誘因:由於加害者預期可以透過威脅利誘,或家庭其他成員的協助而迫使被害者不提告或撤告,進而逃過刑責,反而強化其犯罪或再犯罪之誘因。
家庭暴力有身體與精神暴力二者,其中身體安全之保護為基本人權之核心。鑑於我國家暴事件頻傳,可知我國現行法規仍有欠缺之處。基於比例原則,應以最低傷害達到最大效益,因此修改訴訟規範以保護家暴傷害被害者,為目前可行且有效之作法。故建請貴院提案修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