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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車損(人沒受傷),對方惡意脫產、擺爛、裝沒錢不履行民法支付賠償責任,將這情況納入毀損(因為是故意

提議者 護理小天使

已附議4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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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1-19
檢核
2021-11-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因地窄人多,每一年車禍、酒駕發生的件數都相當的多,而其中有很多是因為被他人車禍波及而導致車損的情況,可現行法規只要沒有涉及人身受傷,或惡意衝撞毀損你車子,走調解協調不成,之後只能走民事,尤其對方沒有保險的時候更是如此(而且不在少數)。

 

民法第213條第1項,除法律應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且所謂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而非僅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被害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加害人逾期仍不為回復者,依民法第214條,被害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本條所謂的「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指的是交換價值的賠償,亦即在物未被毀損之狀態下,其價額扣減物被毀損後之價額,此即為出售該物所減少之價額。 2.實務見解:以修復費用估算,但被害人如能證明減少價額超過必要修復費用,仍得請求之。

 

可是就算你民事勝訴,只要對方擺爛、說沒錢、惡意搞失蹤、更改手機不聯絡、在調解不成之後<馬上>脫產、要錢沒有爛命一條,導致受害苦主無法得到應有賠償的行為,這種情況難道不算<<故意>>的行為?

真的形同虛設

民法很多條例就跟消保會處理各種案件一樣防君子不防小人,我裝死最大

 

而且跑完一套系列訴訟不但身心俱疲,甚至金錢最後拿回的權益甚至連基本的修車費都不足,(變相的在單ㄈ面維護肇事者的權益),惡劣的甚至有簽完和解書但賠償因是分期付款還沒付完就擺爛的情形,沒錢因為(民事不具強制力)所以你除非申請到強制執行不然對方都可以<不甩你>反正不痛不癢,說沒錢卻整天在外花天酒地+正常過活,受害者只能忍痛自認倒楣+自吞下+去跑那又臭又長的又花錢與時間的流程,最後還得不到想要的結果,人的惡性變成非得每種事情都得納入<強制>才會怕,

尤其是酒駕每年這樣造成他人生活與金錢財產大量虧損但肇事者卻毫無影響的奇特生態真的該改變了,不是人沒事就沒事,車子代步是現代人多少的生活必備工具,為了保留實際情況不能馬上修車、但有多少行業缺不了這種代步工具,難道還要讓其自己吞下事自己去支付修車+當天與後續所有損失嗎?你說把對方錢都拿走對方沒法過活,可被害的難道不是也因此沒法過活嗎?要平心而論可受害方也須被平等對待!

 

 

利益與影響

1.將這種惡意不賠+蓄意脫產、擺爛、說沒錢卻正常在外奢侈消費過活的情況納入毀損,或新增條例,讓許多家庭與受害者不再無助+單方面變相偏頗肇事者

 

2.民事跑的流程時間並不比刑事短,且案件情況這類基本滿足屬於(惡意)行為,不履行+甚至搬離原地點生活圈藉此逃避,卻還要被害人自己一一追尋,何不把這時間+資源省下來直接執行?

 

3.人的惡性+機車無上限,遇到該死的人你不用鞭子(強制)修理他們,決不會醒悟,故將此納入毀損範疇也較容易遏止一些根本不甩那些不具對其痛樣的法規的人(不是人沒事就沒事,車子代步是現代人多少的生活必備工具,為了保留實際情況不能馬上修車、但有多少行業缺不了這種代步工具,難道還要讓其自己吞下事自己去支付修車+當天與後續所有損失嗎?)

 

4.多少人因為是因為民事而不去在意他的規範?這點全國上下心知肚明,到頭來人還是怕具有威脅的事物

 

5.現今的民法法規你要去查他的財產得先花大~~把時間金錢,今天受害的還要自己去花更多時間心力,而什麼都不用做的卻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只因為沒傷到人?財產損失大筆,不可能不會影響生活與應有的權益,而且對方的那種嘴臉你卻拿他沒有辦法,只因你比較下來得失不划算,只能自己忍痛吞下?

 

6.保險是許多人的保障,可很多人不保險卻可以用這種方式迴避,那有保的人的必要在哪裡?反正都只要裝沒事+已讀不回,你能奈我何的心態,誰認真誰就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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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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