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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未成年身心科醫療自主-整體政策建議

提議者 小太陽

已附議78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21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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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1-19
檢核
2026-01-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6-03-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提案背景與問題說明

1. 依現行《醫療法》規定,未成年人就醫多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在精神醫療與心理健康領域,許多未成年患者願意接受治療,但因監護人對身心疾病的不理解與污名,導致拒絕孩子就醫身心科,使孩子錯失黃金治療時機。
3. 臨床實務顯示,青少年常出現憂鬱、焦慮、ADHD、甚至思覺失調等狀況。若無法及時介入,容易導致自傷、自殺或長期功能受損。
4. 現行制度過度依賴監護人,忽視未成年人的醫療需求與人權,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24 條「兒童享有健康與就醫權」之規範不符。

二、政策內容與具體實施方案
(一)強化校園心理專業介入與未成年就醫權之早期保護機制
1. 以學生表意權為核心之校園介入原則
未成年學生於校園中表達身心困擾或醫療需求時,應以其表意權為優先考量,得不以家長同意為前提,經學校個案會議(由專任輔導教師、心理師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後,提供必要之介入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應由具專業資格之專任輔導教師執行,方能確保個別諮商品質,並有效進行校內外資源之整合與轉介。

2. 介入疑似就醫權受侵害之家庭情境
當未成年學生出現疑似因監護人干預而無法就醫之情形時,學校輔導系統應主動介入,透過專業溝通與家庭輔導,協助家長理解學生之身心需求與醫療必要性。

3. 建立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之例外處理機制
若經專業評估確認,監護人之行為已違反未成年子女於身心健康或醫療決策上的最佳利益,且經多次勸導與輔導仍未改善,應建立法律與制度上的例外處理機制,使未成年得於特定條件下接受必要醫療服務,而不受單一監護人同意之絕對限制。

4. 推動心理師與社工師駐校模式,強化跨專業即時合作
將現行以轉介為主、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派遣心理師到校服務之三級輔導模式,調整為心理師實際駐校之常態配置,使其能即時提供在校諮詢、個別諮商與團體諮商。
同步導入社工師駐校或固定合作機制,使高關懷學生能於熟悉且可近的校園場域中,獲得連續且多元的支持。

5. 強化心理衛生中心對校園之支持功能
為回應未成年學生之身心醫療需求,心理衛生中心應開放學校申請,由精神科醫師到校提供評估與諮詢服務,協助學生獲得必要醫療專業支持,並降低因醫療法規限制或掛號門檻所造成的就醫障礙。

 

(二)同步制度化保障專任輔導教師之人力、案量與勞動條件
為避免未成年醫療自主權政策實施後,實務責任過度集中於第一線輔導教師,導致過勞與服務品質下降,應同步推動以下制度性配套:
1. 明定專任輔導教師輔導服務量上限,落實總量管制
應於制度中明確規範專任輔導教師每月或每學期「個別晤談/個案輔導」之合理服務總量上限,以維護輔導品質及教師身心健康。

2. 建立超量輔導之補貼與加給機制,符合公平原則
若因校務需求、危機事件或政策性任務(如未成年就醫權介入、社會安全網合作)致實際案量超過合理上限,應比照超鐘點規定,支給「超鐘點費」或「超時加給」。

3. 增列「輔導職務加給」,制度性肯認輔導專業
專任輔導教師除負責校園心理衛生及二、三級輔導外,尚需協助特教鑑定流程、家庭訪視、危機處遇、校安與社安網合作、跨系統資源連結,以及大量行政與紀錄文書工作。
其專業強度與責任程度不亞於特教教師,然現行制度未將其納入《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顯與實務負荷不符,應予以制度性修正。

4. 正視人力配置不足對兒少輔導品質之影響
以國小為例,現行制度下,20 班僅配置 1 名專任輔導教師,卻須同時承擔個別諮商、團體輔導、班級輔導、危機處遇、心理測驗及跨系統合作等多元任務;加以近年輔導案源高度複雜,已遠超個人可負荷範圍,亟需制度性改善。

 

(三)修法方向與制度調整建議
1. 導入能力導向之醫療自主評估機制
建議參考美國之「成熟未成年人原則(Mature Minor Doctrine)」及英國之「吉利克能力(Gillick Competence)」制度,改以專業評估未成年個體之理解能力、判斷力與決策成熟度,而非僅以年齡作為醫療自主權之唯一判準,並建立明確之評估標準與程序。
2. 明確規範監護人不當干預之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中明訂,監護人若不當干涉未成年之必要醫療行為,情節重大者,得構成「妨害就醫權」或「心理虐待」,並視情況啟動刑事責任、監護權限制或其他保護性處分。

 

(四)未成年醫療自主權之保護與介入機制
除初期由輔導教師進行溝通與協調外,當前述措施無法有效保障未成年之醫療權益時,應啟動具強制力之「未成年醫療自主保護機制」,其內容包括:
1. 與駐校社工師協作介入
針對長期拒絕配合未成年醫療需求之家庭,進一步評估其是否仍適合持續擔任孩子於醫療決策上的主要監護角色,並視情況啟動必要之保護或替代監護安排。

2. 通報家庭教育中心並實施續醫療教育
提供監護人必要之親職與醫療教育,若持續違反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應納入相應之行政或法律處分。

3. 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之制度設計原則
所有制度設計與介入措施,皆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避免制度落入「完全禁止」或「完全放任」的二分法,並盡可能降低制度落差對未成年所造成之傷害。

 

四、社工師介入兒少醫療權之配套與工作負荷平衡
為避免未成年醫療自主相關個案在正式納入社工體系後,因人力不足而導致更過勞、服務品質下降,進而影響兒少權益之保障。本提案建議同步建構以下配套措施,以確保制度可行性與專業品質。
(一)人力配置與制度化分工
1. 增額編制
建議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編列預算,逐年增聘具兒少、家庭與心理衛生專長之專業社工,以回應實務需求之增加。
2. 設置專責社工小組
針對「未成年醫療就醫權保護」相關案件,設立專責社工小組,避免與高負荷業務(如兒少安置、家庭暴力案件)混合處理,以維持專業聚焦與服務品質。
3. 社工負荷比率標準化
制定「社工合理個案負擔上限」之制度性指標(例如:每名社工最多負責 20 件相關個案),以避免人力長期超載,確保兒少能獲得充分且持續的專業支持。

(二)工作條件與心理支持
1. 薪資與風險補償制度
針對長期承擔高壓、高風險案件之社工(如醫療保護、家暴安置相關業務),建議設立風險津貼或加給制度,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責任與工作壓力。
2. 社工心理支持機制
建立社工專屬之心理諮商資源與團體支持系統,作為制度內常態配套,而非事後補救,以降低照顧者倦怠與離職率,維持專業人力之穩定性。

 

利益與影響

1. 保障未成年人在身心醫療或其他重大手術的醫療自主權。
2. 建立第三方介入機制,避免監護人阻礙導致醫療真空。
3. 在尊重未成年患者意願的前提下,平衡醫療安全與人權保障。

4. 各級學校應有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心理師、社工師駐校協助校園學生輔導工作

5.在執行未成年醫療自主保護的同時,也要建立好輔導老師和社工實務面的制度,例如:轉介、流程、避免過勞,確保此項政策的品質,不會成為另個制度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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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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