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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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車窗、擋風玻璃不能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之規定,
所謂「不透明」色紙、反光紙或隔熱紙之認定標準,是以「在車輛兩側正方目視能透視車內及不反光」為檢驗原則。
上述條例已跟不上世界各國之規範
建議以透光率前擋風玻璃75%,前側窗70%為規範,並使用相關儀器作為檢驗方法
現行有太多車輛得前擋風玻璃,貼過於深色之隔熱紙,
導致於在昏暗得環境,無法看清楚四周環境,
進而危害到周遭得用路人,
或者因為太過昏暗,而使用更強得燈具去照明,
因過強之燈光,進而影響其他用路人的視線,
現行得法規已過時而沒有科學依據,只憑一般人得肉眼判斷,
根本沒有標準,建議將此項目加入驗車標準,並以儀器量測,
這樣駕駛與用路人可以有更安全得行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