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宇龍
已附議3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7個附議
2022年底縣市長選舉將至,依據《地制法》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作為派出機關(官派)」,因此,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轄下各行政區的區長均由市長直接任命,區民無法票選自己的父母官,違反選賢舉能的民主原則,直轄市原住民區已經恢復地方自治,為什麼會造成一市兩制?
且已造成下列的長期負面影響:
無法發展地方特色。六都各自幅員廣大,行政區之間不僅地理位置遙隔,地方的風俗民情與文化蘊涵也不盡相同,前述特色迥異的各行政區皆由層級較高的市政府統一治理,適用同一政策規格,不僅使政府施政常不接地氣。
因此,提議修法將直轄市下各區區長由現行「官派」改為「民選」,以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民權。
恢復區民選舉自己父母官(區長)的政治權利,符合民主原則。
區長來自民選,熟習區務,施政較吻合民情民望;且民選區長較官派的「空降」區長更有使命感、榮譽感與向心力,有足夠的民主授權負起全責,符合責任政治原則。
區長既為民選,應屬在地人士,較了解地方優勢,發揮在地特色促進觀光,順理成章。
若直轄市政府顧慮區長民選太過分權,「人多嘴雜」,施政缺乏效率,不妨修法(或修憲)適度規範民選區長職權,使「市」層級的政治權力仍歸市長,「區」層級的則歸區長,以與鄉、鎮、市做出區隔。
區長若改為民選,依據「表面效度」原理,市民對家鄉所在或工作所在的「區」向心力與歸屬感提升,工作更加勤奮,對國家更有信心,也更願在地消費;企業因提升對地方的認同感,願為在地投資,兩者皆能促進經濟繁榮與區政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