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1.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2. 為改變民眾拋棄型的生活習慣及減少廢棄物產生量,本署自民國91年7月起即上述本法之授權,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簡稱限塑政策),採分階段、分對象的漸進式管理措施,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後續於95年6月9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3. 依據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如附件1),已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餐飲業等8類限制使用對象,於內用、外帶皆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杯、碗、盤、碟)。另,95年起新增管制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於提供座位供顧客內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杯、碗、盤、碟、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
4. 依據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如附件2),已規定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等7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目前此項規定正在檢討修正中,預計107年起,將新增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等七大類(約8萬家業者)為限制使用對象。
5. 再者,本署於100年1月4日發布「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如附件3),以要求連鎖型態經營之飲料店業、便利商店業、速食店業為指定飲料販賣業,須提供消費者自備環保杯以折價、集點、加量等優惠措施,或回收廢飲料杯之回收獎勵金,以減少飲料杯使用量及加強回收資源垃圾。
6. 此外,部分縣市政府依地方特性與需求,也訂有相關限制使用免洗餐具的自治規定,例如「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如附件4)、「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如附件5),或採協商方式,請商圈、夜市之業者減少使用免洗餐具。
7. 為引導經使用後之免洗餐具回到資源再利用體系,本署已將免洗餐具及容器納入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如附件6),由免洗餐具的製造、輸入業者繳納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於補貼廢棄物進入資源再利用體系之費用。
研商辦理情形
本案於106年6月13日成案後,本署旋即於106年7月7日邀請提案人及其兄長到本署說明提案內容(會議紀錄如附件7),政務委員唐鳳亦於106年7月14日召開「開放政府聯絡人第13次協作會議」邀請提案人、附議人(5位)、本署及有關機關(如衛福部)等共同討論,具體釐清其訴求。
參採情形
1. 有關提案人所提全國漸進式停用免洗餐具之建議,與本署自民國91年起推動之限塑政策方向相符,本署以分階段、分對象之方式,已採法令方式抑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的使用量,未來亦將逐步擴大免洗餐具禁用管制對象。
2. 針對購物用塑膠袋管制,預計107年起新增: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等七大類為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以利減少購物用塑膠袋的使用。
後續推動規劃
1.提升環保觀念、改變民眾生活習慣是本案的關鍵,本署將持續透過各種媒體管道進行宣導,請民眾「自備、重複、少用」免洗餐具及各類一次性產品,並落實環境教育工作。
2.針對小店面之市場、攤販定期辦理小規模宣導,店家除了免洗餐具以外,另外提供重複性使用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3.本署將視民眾環保觀念與生活習慣之改變,滾動檢討相關措施,期由宣導與管制雙管齊下,引導廢棄物源頭減量與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