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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抵稅之對象團體應設排富條款

提議者 Jichin Su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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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05-20
自行撤案
2016-05-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國內有大大小小許多慈善團體,部分團體雖打著非營利的名義,卻採組織化、企業化的經營,並販賣各種商品獲利,儼然已成為大型連鎖的非營利財團,長久以來難免剝削了其他小型團體的生存空間,與追求普遍的最大公共利益之目標背道而馳,故在此希望政府能對非營利組織研擬一財力標準,公布財力規模達一定程度之團體名單,其捐贈者雖仍可捐款,但捐贈之金額不得抵稅,增加捐贈者轉捐贈其他團體之意願。

 

利益與影響

 

利:

1.避免善款過度集中,形成公益財團

2.增加地方性、小型公益團體存活空間

 

權責機關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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