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半熟
檢核未通過
我國自二戰後公路發展逐漸蓬勃,先後闢建多條一般公路及高快速公路不等,
自經濟高度開發後,私家車輛漸漸普及,我國道路事故時常發生且不見好轉,近日更有優先停讓行人之倡議出現,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規定中,本就有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且近日修法也只更動了罰鍰部分。說明停讓行人實為既有規定。
再者、道交條例第45條中也早有關於暫停、停車再開相關違規事例: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上述規定的通用觀念,就是簡單明瞭的「停讓」。
事實上,根據本人駕駛所經歷,停讓之行為未見普及於我國道路中,更多的是駕駛人駕駛車輛於行人穿越道前緩緩移動車輛、支道緩步移動進入幹道,停車再開更是連減速舉動都不見於道路上,作為交通體系明顯師承美國式的「公路、私有車」為主之思考與設計,停車再開之標線與標誌、行為教育與宣導,甚至執法與罰則皆不見有積極取締或予以重視現象。
大多數道路實際情況,主管機關似乎皆以撒手不管手段去規避爭道行駛事故,例如:無號誌路口各向皆有車輛即將通過,有人加速通過,有人平穩通過,有人減速通過,卻未見讓車行為標準化,更多時候考驗駕駛人素養或應變,此時勢必容易發生事故,因為肇事者肆意通過路口。
本人倡議,必須在各路口明確可見他道來車位置(視野良好處),普遍並大量設置停標線、標誌、閃紅燈等停車再開標示。再來,應在駕駛教育過程,明確說明停讓的方式與準則,讓駕駛人了解真正的「老司機」是可動可靜,或利用淺顯之標語逐步改進觀念,如:「不停車再開,駕照說掰掰。」或「四向停車,先停先開。」以上兩句分別說明停讓標誌與後續罰則,供參考。最後,派遣警力長期且持續加強停讓執法,配合予以重罰,逐步改善停讓環境、觀念、與行為。隨著停讓觀念的進一步深入,車輛爭道,甚至行人穿越道前的停讓環境和形勢相信較容易得到好轉。
(因我國交通現況,本文專注於用既有車本角度改善停讓思維,希望以大眾較為容易接受的觀念、辦法去做解釋,如有不精確者,請指教。)
普及停車再開好處:
1. 簡單含有明確幹道支道分別之路口,不需設置紅綠燈來徒增行車時間、壅塞可能性與浪費公帑。
2. 停讓觀念可普及上至重點道路、下至小型巷弄住家,簡單方法處理多數問題。
3.觀念延伸與宣導容易,從一般路口直行讓行幹道優先,轉彎讓直行,圓環外讓內等皆可。
4.讓駕駛人了解停讓是義務,不僅讓車,也要讓人,「停讓非禮讓,而是應當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