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依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示,認為生理男及生理女皆要當兵,且兵役法第一、二條:「中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屬違憲。
- 兵役法雖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為保護人民。但實質上被保護的只有部分人民,乃犧牲一半人的安全來換取另一半人的安全,造成每個人的生命實質價值並不平等。
- 若依比例原則:「行政行為,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合適、必要、合比例」來討論,男女皆兵比將生理男的役期延長更加符合比例原則,不僅能讓所有人生命的實際價值、尊嚴更平等,更能有效解決現行兵役不足的問題。
- 若依生理性別差異來討論,釋字第490號並未考量到男女單獨個體上之差異:每個人的生理機能狀況、家庭角色本就不同,若只以生理性別為區分標準,此釋憲的解釋依刻板印象來解釋的嫌疑大過於想要落實實質平等。
- 綜上所述,男女皆兵不管是依法還是依現行兩岸的緊張局勢為考量都勝於將男性兵役延長。
利益與影響
1.考量兩岸不穩定因素,戰備資源明顯不足,延長兵役並不能解決實際兵量不足的問題,全名皆兵才是從根本解決問題的方式,當實際開戰後女性也能有自保的手段。
2.現在社會以慢慢轉型,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也越來越少,法律所認為的社會性別角色也應與時進,不管是停車場內婦女保留車位,乃至大眾運輸內的婦女等候區,都是依性別刻板印象來設置,並未考量到「男主婦」。
3.男性及女性在現行職場、社會中所擁有的權利其實已平等了,,甚至有女性權利慢慢高於男性的趨勢,在法律上也有許多保障女性生理及歧視方面的法律,若男性以及女性在社會、職場上已平等,承擔的義務也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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