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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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中華民國刑法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為現行刑法第五十條所明定,依此規定,必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併合處罰,如於裁判確定後,另行犯罪者,即不應適用數罪併罰之規定,法意原甚明顯。惟有期徒刑之期間,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有期徒刑之執行期間,應以十五年為最長期,遇有必須加重情形時,始可加至二十年。
也就是說有加重刑責才能判刑到二十年,但在此亂世中罪犯四起,司法律條往往不能有效嚇阻,因此提議修改我國行法之原有期徒刑最高刑罰刑責二十年修改為有期徒刑最高刑罰刑責三十年,以嚇阻犯罪行為保障安居樂業之良民。
利之評估
1.可有效嚇阻犯罪。
2.可避免大赦造成罪犯服刑沒幾年就假釋出獄之亂象。
3.可讓逐年減少死刑犯槍決的台灣有個替代方案。
弊之評估
1.有可能會造成看守所、監獄之空間不足,膳食費增加。
影響
1.可讓犯罪因有最高刑罰而真正有所畏懼,使犯罪率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