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烏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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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項規定,原規定”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修正為”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臨接交岔路口之各向車道全部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2。交通安全規則只提出支線道路須讓幹線道車,但完全沒有定義支線道路及幹線道路的規範定義,僅有”做法“,建議將支線道路與幹線道路的定義視覺化,以道路路幅寬度為幹線與支線的判斷標準,如遇特殊條件,再以標線標誌或號誌另行規定。
1。一條不到4公尺寬的雙向單車道,與一條10公尺寬的的雙向雙車道的交叉路口,可以明顯判斷得出4公尺路應為支線道,10公尺寬的路為幹線道,但依現行法令的規範,這種路口,在沒有明顯標線標誌及號誌下,4公尺路竟然與10公尺路有相同路權,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完全違反正常人可以接受的邏輯思維,這對行路安全有重大的影響。
2.法令訂定支線車道與幹線車道,是為明確定義路權,但從法律資料庫中只搜尋得到支線道路與幹線道路的區分”做法“,但完全找不到支線道路與幹線道路的定義原由及定義條件,這是不完整的,也讓執行單位在實務上劃分支線道路與幹線道路是隨心所欲的設,好一點的憑經驗設,糟一點的隨便設或就不設了,民眾不能判斷就是民眾自己的問題,執行單位不管,造成用路人無法輕易的判斷其路權狀態,增加用路的風險,違反立法的目的。
3。用路人到達交叉路口時,僅能看到自己所在路上的標線標誌,無法得知與其交叉道路那一側上面的標線標誌,所以目前如果遇肇事時,需依肇事車各自前來所在道路的標誌標線情況來判斷肇責,這不是莫名其妙嗎?交叉路口的路權判斷應符合各方向用路人皆可以直覺式立即判斷的方式為之,依目前的法規規範,是無法做到的,這一點就違反道交條例的立法目的了,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