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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效期限】需明顯標識於【正面】中央

提議者 mv99 llove

已附議3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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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1-22
檢核
2018-01-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大家應該有發現台灣許多商品,不論是吃的還是用的

在有效期限與製造日期都標識的很不明顯

明明內容中寫明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印在包裝上

卻常常會找了老半天都找不到

大家有過的經驗是,明明上下左右都翻了

卻還是找不到日期

結果是刻印在封口上或商品低部

要不然就是印在密密麻麻的文字說明中

要不然就是只提供製造日期

民眾經常必需自已再去算保存期限

花更多的時間尋找日期

 

提案:

一、不論是吃的或用的,一律印上【有效日期】,不得只印【製造日期】

二、不論是吃的或用的,有效日期必需以明顯的色差印在【正面】封面的中央

三、對包箱或箱裝,同樣必需在箱子【正面】封面的中央印製明顯色差的【有效日期】

四、【有效日期】字體大小需使用統一的規格,避免眼疾者觀看不便

五、國外商品同樣必需重新印制中文的有效日期才可放置銷售

利益與影響

為保護民眾使用的安全

降低民眾對商品日期的尋找煩腦

應統一商品有效日期印製位置

不論是任何商品,都有其【正面】封面

民眾在買東西時,只要拿到商品觀看其商品【正面】中央,【立即看到】有效期限

同樣也能必避民眾拿著商品轉來轉去不小心損毀商品的問題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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