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gia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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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新法修正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只要駕駛人酒駕、毒駕、拒絕酒測,不管是否為車主,酒駕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照樣要罰。另,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而不禁止,按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比照酒駕初犯同罰鍰及吊扣車牌2年。
1、會借車是出於親友關係,然而在完全不知情況下,非當事人(即車主)即要連受罰扣牌這項條文是違背公平原則。試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有參照公正、客觀、平等、平衡之公平原則判罰?
2、出借車輛仍自台灣民俗風情關係(如借車要辦公、出遊、搬家等),假設車輛在車主不使用下不借會總會造成親友間關係緊張。車主擁有車輛所有權,扣牌二年明顯懲罰過重!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顯然違背公平原則。
3、酒駕者違規導致公共危險罪。自112/11/30至今仍然可持有效駕照持續駕駛!反之非酒駕車主就必須當場扣牌裁罰!請問這符合公平原則?酒駕者事隔近2個月還可以合法駕駛???
建議事項:
1、酒駕仍當事人之個人行為。應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將非當事人(即車主)扣牌二年之規定,修正成以罰鍰方式辦理,該罰鍰視同有懲罰之意。罰鍰金額採同酒駕罰鍰金額。
2、酒駕初犯者吊扣駕照二年。累犯為沒收駕照,需接受道路安全講習20小時(現行規定6小時)並需重新考駕照。
1、可以減低酒駕行為發生,維護用路人的安全,共同維護交通秩序。
2、車主(非當事人)同時受酒駕金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