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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或減少工時

提議者 關心者們

已附議4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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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1-17
檢核
2021-11-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1-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因為這是工作時間衍生出來的必要休息時間,應將此30分鐘列入工資給付。

3.可以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不加成,加成計算須從第9小時開始。

利益與影響

符合勞資雙贏,讓勞工選擇每天上班7小時減少工時或配合雇主生產線選擇加班1小時加班費。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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