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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結婚之夫妻可以選擇分別申報扶養直系親屬,例如先生申報扶養岳母且太太申報扶養公婆。但是第二年之後夫妻只能協調由一人擔任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所有的直系親屬。不應因為婚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報稅申報扶養方式,應讓夫妻有選擇各自申報扶養親屬的自由,以最大利益(最少稅額)為目標。
在夫妻薪資相距很大的狀況下,協調由一人擔任納稅義務人,應是最有利的狀況。
但夫妻薪資相距不大的狀況下,假設先生薪資較太太略高,申報扶養所有的直系親屬先生可享有5%稅率,但是太太因為無法申報扶養只能適用12%稅率;但若是夫妻兩人可以先生申報扶養岳父母加小孩且太太申報扶養公婆,就有可能兩人皆適用5%稅率 。會省下非常多的稅金。
希望此類「婚姻逞罰稅」以民眾最大利益為考量,以公平正義為最終目的。不應因為婚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報稅申報扶養方式,應讓夫妻有選擇各自申報扶養親屬的自由,以維公平正義。讓更多人願意結婚,而非只是同居,也可進一步改善少子化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