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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甲方)與消費者(乙方)主觀認知有差距時,應有相關定型化契約約束

提議者 小屁ken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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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1-31
檢核
2020-01-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3-3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對於法律建議我不了解

但就我所知我覺得體驗過婚友社的服務,與他們昂貴的計價過後

國家應該對這一塊加以管制

雖然他們從以前就是一種傳統產業,但可以知道的事並沒有一個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去約束他們的無論是計價、退費、認定協商…等的方法

再加上不同家的婚友社往往是不公開他們的契約內容,都是由專人去跟你當面訪談(好聽的是知道你的需求)

所以建議應該要有跟租屋一樣的定型化契約

利益與影響

我覺得這方面當然會有影響社會

因為各公司間以商業機密為由,去把原本應該公開透明的資訊隱藏起來

這讓各公司能夠去操作的手腳就變多了

就跟張淑晶的出租房屋一樣,有問題的時候在跟你說合約哪裡怎樣不能退甚麼的

合約上不達成退款條件,合約上已達成配對要求……甚麼東西都是合約

但問題在於消費者根本沒有平台可以去比較

詢問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後,被告知更沒有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去約束甲、乙方主觀認知不同時,造成的約會對象與原先設定的條件天差地遠

如何調解這方面的糾紛,其實法律並沒有相關規範

最後就是乙方也不是法律人士,碰到問題怕怕的

基金會也說了那就是照原本的契約怎麼簽就怎麼辦

因此最後就是甲方說甚麼,乙方也只好配合這樣

最後摸摸鼻子,也覺得沒有人能夠幫助自己吃啞巴虧

然後甲方依然使用原先那一套繼續讓民眾近來這個池子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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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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