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arsAsBuses
檢核未通過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並依此條文衍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之規定,分類為「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分別適用不同的停車規定。
依據前述規定,致使體積較小之大型重型機車於停車時,必須依規定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格。然大型重型機車車長與車寬僅為2.5公尺、0.8公尺,只能停放於長5.5公尺、寬2.5公尺之小型汽車停車格,在地狹人稠的台灣,無疑是種浪費空間的規定。這些規定導致許多小型車之駕駛在尋找車位時,往往發現車格遭大型重型機車佔據,造成駕駛人之間彼此的不快。據此,交通部於2014年的函示中僅指出因部分地區之機車格畫設較小,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時易超出停車格,而與其他行駛中之車輛產生碰撞損毀,不宜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中。
在現行法規當中,小型汽車之行駛路權與大型汽車相差無幾,因此應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小型汽車格的緣由,修改相關規定,使路權與大型汽車相同之小型汽車,其停車格也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加以劃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