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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車之停車格,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劃設

提議者 CarsAsBuses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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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2
檢核不通過
2016-11-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並依此條文衍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之規定,分類為「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分別適用不同的停車規定。

 

依據前述規定,致使體積較小之大型重型機車於停車時,必須依規定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格。然大型重型機車車長與車寬僅為2.5公尺、0.8公尺,只能停放於長5.5公尺、寬2.5公尺之小型汽車停車格,在地狹人稠的台灣,無疑是種浪費空間的規定。這些規定導致許多小型車之駕駛在尋找車位時,往往發現車格遭大型重型機車佔據,造成駕駛人之間彼此的不快。據此,交通部於2014年的函示中僅指出因部分地區之機車格畫設較小,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時易超出停車格,而與其他行駛中之車輛產生碰撞損毀,不宜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中。

 

在現行法規當中,小型汽車之行駛路權與大型汽車相差無幾,因此應比照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小型汽車格的緣由,修改相關規定,使路權與大型汽車相同之小型汽車,其停車格也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加以劃設。

 

利益與影響

  1. 現行許多小型汽車停車格劃設時,其長度與寬度並未符合規定,導致車輛停放時易超出停車格,與其他行駛中之車輛產生碰撞損毀,造成不必要的紛爭,因此小型汽車停車格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劃設,以減少停車糾紛。

  2. 我國監理單位於核發駕照時,並未嚴格審核駕駛人之駕駛能力,導致許多擁有駕照之駕駛人實質上並未達到應有之駕駛能力,其中又以擁有小型車駕照之駕駛人其情形最為嚴重,於停放車輛時,常常無法準確的停進符合法規規定的狹小停車格,造成其他停放中之車輛碰撞損毀,造成不必要的紛爭,因此小型汽車停車格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劃設,以減少停車糾紛。

  3. 許多路邊停車格於劃設時,並未考量該道路之交通流量,導致小型汽車在路邊停車格停車時,需要占用到一個以上的車道,才能準確地進入到符合法規的狹小停車格中,也因此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使得市區道路常常因為一台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的小型汽車出入而嚴重壅塞。因此小型汽車停車格應比照大型汽車停車格劃設,使駕駛人在路邊停車格停車時,可以流暢的進出停車格,以減少道路的壅塞程度,使得交通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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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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