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Icc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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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抄國外進步法案就要連這些一起跟上腳步。 現代不準歧視同性戀並且同婚也能取得社會認可的時代, 在兩岸都有同婚法的現代,是否該回歸到幼童安全身上: 現代不只有異性強姦兒童癖, 還有可能有雙性強姦兒童癖假裝自己只是普通的異性戀或同性戀。
十歲是「連性器官都很可能沒發展完全的」年紀, 甭談什麼性自主了:就只是危險而已!
比起大人們只專注在自己的性縱慾跟性品味, 偷偷期待幾歲騙到拐到就可以吃掉了(或者明明也沒什麼戰爭你就想學南海血書:易子而食類似換妻), 小孩子脆弱的身心靈更需要得到保護跟關注,可惜他們還沒投票權, 連意思都不一定能自己表示,並且還有可能被騙: 法律連被騙都不算進去了可見他們處於多麼危險的環境
其中更有不少人因此自殺(包括許多名人:別裝傻, 不然書讀那麼多都假的)、 罹患長大會被社會排斥歧視的心理疾病不被當受害者, 既然知道對方可能因此自殺,或社會性死亡,這已經屬於謀殺、 已知故犯的範圍
反正死刑又不會真的執行的現代,多增加嚇阻作用也不錯吧──本來想乾脆學美國某些州可以讓強姦兒童的被判死刑一命換一命,但是考慮到不要養成大家的殺生習慣,我們還是增加化學去勢這個選項:反正他們也沒在管對方到底之後會多痛苦。
如果各位比較想參考北歐,那個強姦的定義就參考一下瑞典也不錯:小孩子不管同不同意都算強姦。如果小孩子的同不同意可以參考,那是不是可以考慮小孩超過一定智商有投票權,不要這時候忽然想假裝小孩子完全不好騙
又比如某些精神障礙者都不能自己表示意思守護自己的財產跟決定住不住院了,也參考人家:不管同不同意都算強姦。
這種沒必要的淫慾跟想傷害破壞比自己乾淨純真的存在,還敢假裝是什麼戀,真是太抬舉他們了
不過我沒生小孩,其實我也不急著通過,我甚至還想搬到國外去,你們自己看自己急不急,我也不想一直浪費時間重複提:
然而你們這個平台居然不給譴責司法院,大概有很多強姦犯不想給過所以一直推給其他部,明明跟你們所有人都可能有關係,但是我真的講過兩三次就不打算理你們了(一次留言,一次刪除,一次提議)
請勿殘害幼苗,維護公平正義
不要只顧著開放各種性癖忘記其他人的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