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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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考量身心障礙者較一般民眾,於日常行為及行動上較爲不方便,而經審核發放殘障手冊,給予做爲各項優惠之依據。
但卻在核准發放之審核上,卻有很大之紕漏,因有些身障人士雖行爲行動上比一般人不便,但其家境富足寬裕,比一般民眾努力工作還來的好過,且這些亦想著不領白不領,不用還有別人會用的心態,申請手冊使用資源,但他雖說是身障人士,但卻不需要此資源,如隨意發放手冊,造成浪費資源,亦讓領有手冊的連帶2等親也享有優惠,但他們是身障人士嗎,為何可以有優惠,明顯違反當初希望幫忙因身障而成為弱勢的人及家庭,政府及民間團體好意
建議殘障手冊應加設排富條款,並檢附財產清單,且手冊只能限制本人使用,加強規定2等親使用規定,以免浪費資源
殘障手冊應加設排富條款,並檢附財產清單,審核時應加強審查,不能只審核身體器官,有失能功能就發放,有些醫院也會協助辦理取得,有違設立之好意,應再加強嚴格管制,且手冊只能限制本人使用,加強規定2等親使用規定,以免浪費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