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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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證的重要性:
取得本國合格教師證書者,因其訓練過程與應聘考試具備一定的標準,始取得者兼具教學能力、班級經營、師生相處,並能清楚遞傳教學內容,適切評量學生,分析
學習狀況,輔導有需求的學生,且能不斷自我充實且展現專業,是故取得教師證書雖非成為正職教師之唯一條件,但因其訓練與應考標準,教師證書尚可作為合格教師之依據。
二、國民小學學生特質
國小學童心智尚未健全,在思考與判斷能力上較易發生偏差,若經由不具教師證之非專業人員長期教導,實有違設立專業證照立法之用意。試想您的孩子願意讓不具備醫師證書之醫師診療嗎?同樣的,國小學童之教育難道不比看診重要嗎?為何可以忍受不具資格之人員長期教導。
三、教育公平性:
以目前本國情況,許多學校有的班級是透過教師徵試聘用的正職教師、有些是具備教師證代理教師、而也有許多完全不具備教師證之教師,同樣在一間學校內,不同班級所得到的教學資源(指教師)是存在如此大的差異,試想公平性何在?
根據以上,建議全面禁止不具教師資格證之人員於國民小學長期(每學習累計超過30天)任教,維護校園教學品質與受教公平性。
利益與影響:
一、提升國民小學學童受教權之公平。
二、提升國民小學教學之穩定與品質。
三、提升無就業之合格教師就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