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arry
檢核未通過
我國的五權憲法來自於孫中山學說及創立,設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五院,但在這樣的五權是否還有繼續實施及符合現況有待商討,目前依據文獻,極少數國家實施五權,大多數都是實施三權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制衡。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負責國家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及退休等適宜。跟其他三個院比起來,考試院的業務相當單純,在公務人員考試及相關辦法也不會常常修改,大多數都是秉持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進行聘用,為何不能併列在行政院底下,變成考選部?尤其考試委員的薪水,等同於部長等級,一個月的薪水差不多有20多萬,還配有司機,國家需要花這麼多錢在一個院底下?而現在大部分的國家考試業務都在行政權底下,因此真覺得考試院建議要廢除。
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彈劾、糾舉是針對違法跟失職的公務人員,但針對這兩個權力,只能就監察委員收集證據、提出事證轉交由相關司法單位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如果是糾舉則交由該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處理。所以監察院根本沒有屬於自己的懲處權,真正重大違法案件,檢調單位也會進行偵辦。所以實際上,監察院的制衡利跟存在的力道非常薄弱。另外,由於監察委員是總統提名,會不會成為政治打手?其實很難像憲法所說的可以完全獨立行使他們的職權,因為他們不能做出任何的懲處權。同樣的,我們已經有立法委員,而這些立法委員都是具有民意基礎,是人民投票選出,比起監察院的職權,更適合讓立法委員來執行,也比較有力量,這樣子立法委員才能夠有真正的武器來制衡行政權,才可以達成互相制衡的概念。
三、倘若行政與立法違法,我們國家還有第三方司法權會進行獨立審判。
因此建議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不要讓人民的納稅錢花在過時的制度與不必要的人事費用上。
建議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不要讓人民的納稅錢花在過時的制度與不必要的人事費用上。
實施三權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