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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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漏洞!
雖然依照高雄市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的第12條第五項,有規定行道樹樹葉不得低於3米,但由於私人種植的樹木屬於私人財產,導致政府在執行公務時僅「勸導」的方式來處理,所以若是樹木產權人不想處裡也無法可罰,而像是這樣妨礙交通的樹木,甚至連與該案相似的道路交通條例的第82條第一項第一款,於道路兩側堆放物品,但卻因為樹木的枝葉不屬於「放置」,故無法律授權管理。
道交條例應新增法條
盼望道路交通安全條例82條的第一項,應新增「私人樹木不得低於3米,妨礙道路行人/車輛通行」。
讓行人在人行道的路權受到保障,不因為樹木垂落,而導致行人必須危險的行走於馬路,也讓台灣網人本交通的腳步再邁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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