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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選舉採絕對多數得票制(得票率需超過50%)

提議者 Jim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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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12-02
檢核
2018-12-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2-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目前各級選舉首長均採相對多數制,無法代表絕對多數民意。因此,建議改採絕對多數得票制,意即最終投票結果,需得到超過總投票數50%以上支持率才算當選。

2‧建議作法:當首輪投票,若有單一候選人得票率超過50%即為當選人,但若所有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50%時,需取前二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如此,理論上會產生超過50%得票之候選人,以確認選出之當選人為較具選民支持度之當選人。

利益與影響

1.目前投票為相對多數當選制度,因此,選舉中,如有多位候選人實力相當,民眾因需考慮所謂棄保效應,無法第一時間投票給心目中第一理想之候選人。會有選舉結果失真的弊病,絕對多數得票可避免此問題。

2.避免候選人意圖使自己當選,而推出可吸收對手選票之另一候選人,或為避免自身選票流失,而不當操作以勸退其他有意參選人,俗稱搓圓仔,等相關弊端,維持選舉公平性。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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