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白明希
已附議7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8個附議
一、前言
2003年創設之「國民旅遊卡」制度,除為鼓勵公務人員休假外,另亦有撙節國庫之內涵,立意雖屬良善,然此信用卡在實際應用上,不僅侵害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又因其消費時之特殊性(「特約商店」等制度),使一般民眾誤解此為公務人員之特權制度,因此建議全面取消特約商店,並修改請假、請領等相關規定,俾使國家、持用者與民間之利益皆能最大化。
二、現行制度缺失
(一)請假規則僵化
為達相關規定,申請人往往需配合連續假日申請慰休假(或名不扣薪休假、年假),以延長國旅卡的使用期間。
(二)請領規則複雜
除上述連續假期之規定外,消費地點也有限時段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休閒業消費之特殊限制,而使用人為使金錢達到有效運用,不少公務人員只好於連續假期前請半天年假,並至各大飯店附設之麵包店消費,以符相關請領規則。
(三)消費方式違反人性
為符合目前「請假→消費→請款」之規定,申請人須先規劃好消費日期、消費種類、消費金額,並按照計畫執行完畢後方能順利請款,可是一般人於任何不特定時間都有可能碰到想要消費的品項,現行制度可說極度違反人性,因此實務操作上才會有購買餐券、禮品券等亂象出現。
(四)制度設計不符實際需求
國民旅遊卡當初創制之目的,原係希望透過公務人員推動非假日之觀光活動,可是公務人員休假往往身不由己,特約商店推出的國旅卡行程又多有強迫消費之嫌,根據統計,自國民旅遊卡推出以來,與旅遊業直接相關之消費僅二成至三成五,足見現行制度不符實際消費需求。
(五)特約商店圖利特定店家
目前特約商店的種類已是百百種,舉凡飯店、油品、輪胎、美容、服裝、運動用品、餐飲、商圈等,只要申請通過,皆可為國民旅遊卡的特約商店,反之,即使商家本是飯店旅遊業,但只要沒有申請到特約商店,申請人即使於該商店消費亦不得申請,此種制度不僅已不能刺激觀光消費,特約商店一制更有圖利特定店家之嫌。
三、建議修改方向
目前「國民旅遊卡」制度的使用者約48萬名,每年政府撥付金額約新台幣76億元,但其周邊效益每年粗估應有100億元以上,換言之,「國民旅遊卡」確實具有促進經濟之實效,然現行設計不僅容易有弊端,對持用者而言更是極度不便,因此提出相關建議如下:
(一)請假請款規則簡單化
目前14天以內的慰休假(以下稱「強制休假」)須自行排定休完,而每年的國旅卡額度即為強制休假天數*1143元,此金額可於當年度任何時間消費,不限於請假時使用。至於強制休假則由申請人依自己需求自行運用於各國定上班日。
※此金額建議正名為「強制休假消費金」,它的前身其實是不休假加班費,用「補助金」一詞實在容易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
(二)消費對象簡單化
這筆錢的來源本來就是公務人員的不休假加班費,基於財產權自由原則,國家本來就不應該限制人民的消費行為,更何況目前的特約商店制度確有圖利特定業種與商家之實,因此不妨取消消費業種與商店的規定,只要消費對象係設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間機構且可使用信用卡消費(排除罰金、罰鍰、稅金等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校院之學費之簽單),消費之後皆可於線上系統勾選消費款項進行請款。
(三)加碼核發以刺激消費
方案A:
請款不限金額大小,惟單筆消費達新台幣700元以上者,可核銷1000元,單筆達1400元者,可核銷2000元,單筆達2100元者,可核銷3000元,以此類推,直至核完強制休假消費金為止。
※要一次拿到最高補助金4800元者,需單筆消費達新台幣11200元。
方案B:
請款不限金額大小,惟單筆消費達新台幣500元以上者,可核銷600元,單筆達1000元者,可核銷1300元,單筆達1500元者,可核銷2000元,以此類推,直至核完強制休假消費金為止。
※要拿到最高補助金4500元者,需單筆消費達新台幣11500元。
四、預估效益
(一)廢除特約商店一制,可省下審核、核發、維護等相關費用。
(二)加碼核發制可刺激大額消費,再廢除特定業種規定,可預估全國百業應該會推動相關優惠,此舉才能真正刺激國內消費,帶動多元經濟成長。
五、對「國民旅遊卡」更名一事之建議
無論今後國旅卡更名為「加班費強制消費卡」(「配合勞基法修正,政府應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獎金」一案之建議)、本案建議之「年假代金卡」,亦或是其他經廣泛討論後決議之名稱,為免增加更名之成本,建議對卡片本身,舊卡延用至換卡,新卡直接更名,而使用制度若有變更,無論新舊卡,一律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