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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應增訂隨機擄人條文

提議者 小文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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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9-04
檢核
2021-09-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1-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隨機擄人在光天化日犯罪的治安問題日漸嚴重,
刑法目前只有訂定擄人勒贖相關條文,
但隨機擄人犯罪者可能各有不同目的而並非勒贖之目的時,
卻只能以強制罪送辦。

 

新聞相關連結:
(1)北車補習街隨機拉人 女子大叫猛掙扎 - 2021.9.4
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8%BB%8A%E8%A3%9C%E7%BF%92%E8%A1%97%E9%9A%A8%E6%A9%9F%E6%8B%89%E4%BA%BA-%E5%A5%B3%E5%AD%90%E5%A4%A7%E5%8F%AB%E7%8C%9B%E6%8E%99%E6%89%8E-230642220.html


(2)高中女生上學 街上遭男子熊抱 - 2020.11.22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034264

 

而當他們以現行犯被抓且未能得逞時,
他們都避重就輕說「只是好玩」、「只是想抱一下」等辯解,
只要這樣說就因為目的不明則不會構成擄人勒贖、強制猥褻等更嚴重的罪,
讓犯罪者成功脫罪。

 

無論他們原本目的為何,
隨機擄人造成受害者嚴重身心創傷,
輕微的判決也讓他們繼續尋找下一位受害者,
請增修相關條例!

 

目前強制罪為刑法第 304 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提案:
新增第 304-1 條
隨機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或隨機擄人妨害他人自由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利益與影響

(1)隨機擄人卻無相應法條,
僅以目前現行之強制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罰之。
隨機擄人已會造成受害者身心受創
應增訂相應條文遏止隨機擄人犯罪歪風。

 

(2)犯罪者隨機擄人進到暗巷或建築內,
可能會對受害者進行更嚴重的傷害,
卻僅因未遂及犯罪者的辯解而無法嚴逞犯罪者
難道一定要等受害者受到更嚴重傷害時才有法條可以制約犯罪者嗎?
別讓犯罪者逍遙法外繼續找尋下一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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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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