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歸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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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署長,副署長,台灣(中華)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皆必須拿過奧運銅牌以上資格,才能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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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體育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皆須拿過該體育項目,國際或全國賽事銅牌以上才能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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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項目體育協會不限定只能有一個。政府主管單位,國際賽事與全國賽事主辦單位,應對同項目之國內外不同體育組織一視同仁,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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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參加奧運與國際賽事,全國賽事之選手,須符合該賽事推薦成績公開公定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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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協會可推薦合格選手,選手亦可獨立報名,只要成績合格,各比賽之主辦承辦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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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廠商贊助活動,各體育協會可協助辦理,但不得以出賽資格與協會補助通過與否進行交易或要脅。應尊重選手與教練之自由意志,使其在獨立判斷與自由意志充分行使之下,完成與廠商之贊助合約。
1.歷來奧會主席都是由企業家或者官員擔任;目的也許是覺得企業家比較有能力贊助。但專業歸專業,外行領導內行的結果,有可能因不瞭解體育,導致無法做出對運動員最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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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以體育署長與奧會主席之位都應回歸體育專業,透過早年曾經辛苦拼出奧運成績的頂尖人才,回顧以往,才可對各體育協會多年沉腐惡習做出大刀闊斧的改革,以便提供體育界真正需要的養份,好好培育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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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內奧會與體協的積弊,久為選手與民眾所詬病,遲遲無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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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依此法規,各體育協會可以至少換血超過一半。也比較符合體育專業,讓拿過獎牌的年輕人,進去徹底改革。在這個法規下去,各協會要抗拒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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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有國法,國內組織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倘若中華奧會跑去向國際奧會投訴,政府可以說是為了讓體育協會正常化,專業化;政府並未干涉奧會或各體協所推出的人選與內部運作,只規定了組織運作的專業化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