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e
已附議2 (尚餘15日)
尚須4998個附議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每個月應對升降設備進行保養,否則有相關罰則,但法條內卻未考慮建物買賣移轉時,在交易階段內可能會有的空窗期或過渡期,例如有貸款的房子,肯定是過戶、銀行撥款,然後安排交屋,這都不是當天全部完成的事宜,包含交屋也未必一次就完成,可能前屋主還會有需要完善的事情,儘管房子已過戶,但為了避免糾紛,通常在未簽名確認交屋,現任屋主也不可能會派人進去進行保養。
再來,對於罰款,現行法條竟然只找所有權人,而不考慮發生時間,因此現任所有權人竟然要負擔非持有時間的罰則,這明顯不合常理,依據現有規定,通常政府承辦人員也僅能建議向前任所有權人商討罰款事宜,試問,這不是擾民嗎?人家不理你又如何?難道前所有權人的責任,變成我還得走法律途徑要錢嗎?顯然完全不考慮現實狀態。
基於上述,建議一、該「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應適當考慮建物買賣時的常態性流程時間,應給予保養緩衝期,而不是僅定義每個月,但卻完全不考慮現實可能發生的狀態。建議二、對於罰則應考慮發生時間,針對實際違規人進行懲罰,而不是為了滿足條文罰而罰,完全尚失立法精神。
1. 現行法條不足,未考慮發生建物買賣時,可能會產生的空窗期,導致購入中古屋的民眾很難依據現行法規執行電梯保養。
2. 針對未保養罰則,未考慮發生時間點,導致受罰對象未必是實際違規人,因而蒙受莫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