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蔓蔓
檢核未通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另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第六、七條也再度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也表明此公約強烈暗示各國宜廢除死刑。
兩公約已形成台灣治安日益敗壞的最大原罪,非當初成立之要旨。基層員警冒生命危險逮捕兇手,維持治安,檢方努力辦案,維持社會和諧,以期達成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縱觀近年來,令人髮指的殺童虐童分屍案日益猖獗,檢警疲於奔命逮捕的兇手,均在法官一句"可教化"或是"嫌犯疑有知覺失調"縱放輕判,直指台灣已將兩公約明文立法,不能輕判死刑。故殺人者有人權,被害者及其親屬卻毫無人權可言。已造成社會人心惶惶,將法官視為人民公敵,與黑道掛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其一切的罪之源頭皆起於兩公約的約束。因此,有廢除或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