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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性別平等法第19條規定之撫育幼兒年齡由3歲延長到12歲,營造更優質的育兒勞動環境

提議者 吳孟諭

已附議60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3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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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6-28
檢核
2018-06-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8-2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減輕台灣面臨少子化之困境,政府除了加強公立幼兒托育與提高補助外,還有更積極有效且較低成本之作為如下所列:

1.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雇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兩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 公立幼稚園上課時間一般到下午四點,若父母無長輩協助,勢必要請假一小時接送,但通常未有足夠之特休日可以使用;若要送私立托兒所,又會造成費用支出暴增,排擠家庭其他消費;兩種狀況皆造成撫育幼兒之家庭負擔; 公立國小上課時間最長也到下午四點,父母一樣面臨同樣的窘境

3. 建請放寬性別平等法之撫育子女年齡到12歲,

 

 

利益與影響

1. 勞工在工作時間可獲得更大彈性,兼顧工作與家庭,減低照顧家庭之壓力

2. 資方在工作時間上給予適度彈性,並無增加費用,且更可提升勞工向心力與滿意度

3. 政府因應少子化作為,除加強幼兒托育與補助外,給予更大的彈性工時對不少家庭來說是更為立即且有效之作為

5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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