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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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故事係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小杰的叔叔意外死亡,由於叔叔未婚、沒有子女,小杰的爸爸也已經往生,所以小杰上台北處理叔叔的後事。告一段落之後,小杰發現,雖然彼此親等很近,但是卻沒有繼承權,眼睜睜看著叔叔打拼多年所賺的財產歸屬國庫,連叔叔由祖父繼承來的老家二分之一產權,也歸屬國庫。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無前項繼承人時,以兄弟姊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遺產繼承人。
(避免上述遺憾,同時不侵害原有繼承人之繼承權)
早年我國結婚率及子女人數高,原條文之法定繼承人可符合社會需求。
隨我國少子女化、不婚情形普遍,當發生上述情形時,晚輩需處理,再面臨祖產必須歸入國庫,心中充滿遺憾,與不滿。
原條文應隨社會情形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