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登記為直銷之產品或公司,應立定型化契約,且契約標題及第一條條款應有「直銷」字眼明確告知買方,記載該推銷作為係直銷,為保護雙方權益應錄音或錄影存證,以茲證明。
- 為保護財務透明化,收受價金或契約金額應經買方銀行或郵局匯款或電子支付,不得以現金交易,逃漏任何稅收及備查。
- 為保護消費者鑑賞期權益,簽約當下契約應給予買方,不得為任何理由延遲或收回,無論契約失效與否,賣方不得要求買方繳回契約。
- 若違反第1、2、3點其中之一,賣方隱瞞或不作為,買方可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限規定(俗稱七天鑑賞期),“無限期”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原價金,無須任何理由及負擔費用。
- 從事直銷工作人員,代表公司業務,若有違法推銷行為,公司不得推卸為個人行為規避責任,得懲處相關人員。
利益與影響
<防詐騙提案文,懇請轉發、宣傳、引用,請大家告訴大家>
有鑑於很久之前也遇過直銷型的詐騙,甚至親戚也有被詐騙的經驗,通常他們不會跟你表明說直銷,都先跟你博感情,嘴巴上講推薦好東西、不做推銷,有些甚至是二人以上的集團行為,再一步一步半強迫、洗腦你,半推半就下簽下不平等合約,這類的行為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動作暗渡陳倉、動機見不得光;甚至有些因受害者多半當對方是朋友,口頭聽來當下,來不及錄音、錄影存證,苦無證據、求助無門,這些行為,在我看來都是詐騙。
想要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提議幾點淺見,我也不懂法律,思想不周之處,敬請見諒,不吝指教,也歡迎各位協助補充提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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