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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幼兒園全面安裝監視器

提議者 Leon

已附議58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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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11-30
檢核
2022-12-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2-12-05
回應階段
2022-12-13
回應階段
2023-01-30
回應階段
2023-02-04
回應階段
2023-03-25
立法幼兒園全面安裝監視器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3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此條法令不但沒有訂出不當管教與虐童的定義,也沒有明確規定在兒虐事件中,如何取得及保全兒虐證據。
以下建議:

1.比照「托嬰中心監視器管理辦法」,立法幼兒園全面加裝監視器

2.避免監視器遭幼兒園以不當手段刪除或丟棄監視影像,應立法30天內的影像上傳至雲端保存

3.幼兒園之監視器應由主管機關及警察兩方均可以通報檢舉方式保留,並作為主管機關及調查委員會調查兒虐過程之證據

4.幼兒園若擅自丟棄及破壞監視器等相關設備,幼兒園之罰則應比照兒少體罰、霸凌等相關法令,幼兒園才沒有動機動監視器設備。

利益與影響

台北市南港某幼兒園日前數名兒童遭兩名教保員不當管教,家長透過調閱園內的監視器影像才得知不只自己的孩子受虐,該家長受限於相關法令無法通知其他家長,主管機關又無法令依據通知其他家長,試問:若幼兒園內沒有監視器,當孩子遭到不當管教和虐待,老師和園長又不承認,請問沒有證據的孩子和家長該怎麼爭取權益並提醒社會該園有不當情事?


已有不少幼托教育現場因無影像可資佐證,造成孩子受虐或老師被家長冤枉,容易加深家長和幼兒園的不信任感;尤其學前孩童尚無完整表達能力,家長與老師需要已普遍廣設於社會各處的監視器作為雙方公平溝通的工具。


當兒虐事件發生時,沒有任何可參考證據加速雙方解決爭執,同時孩童遭虐後之治療過程,無可供醫師參考的受虐資訊,難以更快的協助受虐兒恢復正常與正向的發展。


托嬰中心已立法全面安裝監視器,同樣是學前幼托機構的幼兒園至今尚無立法,建議幼兒園立法安裝監視器,使幼托機構和家長能有更具信任感和安全感的教育環境,以利孩童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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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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