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被法律迫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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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警察不做初步事故原因判定,僅對現場痕跡取證與訪談,並於7天內完成資料建檔與上線查詢
若雙方自行和解則無須經由下方規則進行,若無和解則規費須由雙方責任大者繳交規費
1.任何行車事故依雙方行車紀錄器、周遭店家攝影機等影像證據作為依據責任判定(規費:1000)
2.若無影像證據,改依車損形成痕跡判定行車事故發生當時情形(規費:8000)
(1)將租賃相同款式車輛將當時事故取證照片以單槍投影機投射當時車損位置與痕跡,四周將現場事故圖之邊界畫出,另一交通工具向前對照,確認交通工具是何處與另 一方何處相碰,以還原實際發生之情形。
(2)若無同款車輛可供租賃,亦可透過虛擬實境模擬發生情形,並同步模擬可能之車損是否符合現場事故取證照片。應由交通部開發相關虛擬實境模擬程式。
3.經由科學專業事實鑑定單位後,再由法律相關從業人員主持責任分擔會議,邀請同時在會議現場但分屬不同案件等待審議之奇數陌生人,臨時擔當公正陪審員審議責任分擔比例。若無足夠之陌生人可擔當公正陪審員則由全部會人員(部會層級為局)當天抽籤臨時擔任。
4.釐清事故原因是檢查交通設計是否有過失之重要依據,如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31巷與維新東街交叉路口,每周都有事故,依警察毫無證據的判定都是支幹道未依規定禮讓主幹道,要求支幹道必須賠錢了事,就算車側在逆向車道的正中間有個標準的車頭印,都還是支幹道必須禮讓主幹道,無法證明逆向行駛造成事故的真正事故原因,不對實際違規之人進行規勸或輔導,甚至還要求無辜支幹道駕駛獎勵實際違規之人高額的賠償,這就是我們現在法律已經做的事。
1.減輕警察勤務與責任
2.消除馬路三寶自己違規還亂告人
3.經由高頻度之路段事故進行專案評估與設計,將設立防呆等設計,以岡山區維新東街與岡燕路31巷路口為例,應在維新東街設立黃色塑膠柱於車道中間以區雙向車道,並設立全景攝影機以紀錄定期分析與評估居民可能平日之違規情形,以改善當地交通安全。
4.協助調解委員會、陪審團、檢察官與法官能有實際事實分析依據進行合理之判斷
5.廢除現行無實際參考價值卻還要法官與檢察官參考之毫無實際事故經驗與相關研究專家,整組委員都是一群連機車長怎樣與中文怎麼寫都有障礙的律師團組成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會,改善成先經由實車或者軟體實際模擬後再由一群都希望尋求公正人具名來判定責任分攤,提升鑑定責任之歸屬依據力。
6.任何交通工具包含飛機、船、汽車、行人步行都須經由此流程確保事故真正原因,正確的消除事故真正的成因已降低未來事故的發生,提升真正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