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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法氓
已附議2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2個附議
修改刑法18、19條:
原條文不罰者改為得減刑。
犯刑法該關監獄還是要關,
情有可原,可以減刑,不能不罰。
犯罪原因不一,
法官判決也不一;
但是犯錯就該受罰是統一共識。
修法後,即使法官過度善良;
幼童、精神異常的犯罪者也不能免罰。
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
避免黑道利用幼童無知,廉價買兇犯罪;
避免行為人惡意倚仗年幼、精神異常,
犯罪後,鑽法律漏洞;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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