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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規範短期補習班從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幼兒園」業務者,應依法立案為課後班及幼兒園

提議者 璃瑜瑪麻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我國男女平權現況舉世卓著、女性勞動人口比例較之他國甚高,學齡前兒童托育至幼兒園、及12歲以下之學齡兒童就讀課後照顧班之需求亦明顯為小型家庭之迫切需求。然則法規現況對於兒童課後照顧班及幼兒園之規範雖稱完善,但現實層面實際從事兒童課後照顧或幼兒園之機構,有相當程度之比例均未依法立案,而僅以短期補習班名義立案後,招收學齡兒童或學齡前幼兒就讀。此舉不論於兒少安全健康風險層面、抑或是消費者權益層面,均發生難解爭議。

因此,藉此提案建請教育部及消保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再次研議有關12歲以下兒童就讀設施的適法性問題。無論是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班、或是短期補習班,若從事使兒童及幼兒長時間*(註一)在設施內生活*(註二)之業務行為,應整合相關法令予以規範,避免現行短期補習班招收兒童從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幼兒園」業務者,採用短期補習班之名義規避相關法規,卻無法依法裁罰。

註一:如單日在設施內時間,等同學齡兒童單日在國民小學留校時間、或較之為長者。
註二:如用餐、午休、接送、用藥等。

利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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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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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若未依法立案,則就上述之兒童青少年權益之保障,完全可視若無睹,無法可管。地方政府教育局亦可因短期補習班之立案名義不予裁罰。兒童為國家社會未來之重要資產,理應珍重保護,盼本案得以成案,使兒童保護的其一缺口,有得以彌補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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