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零零
已附議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8個附議
我國刑法一般傷害罪,目前為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須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偵查、審理進行判刑處罰,但因目前黑社會暴力抬頭,往往因車禍就打人,黑社會一不高興就砸店打人、還有好多的打人事件,只要其中一方是有黑社會背景的人,另一方往往會撤回告訴,其中一種原因是,若對方用很狠的態度要求撤回告訴,一般小市民為免日後麻煩,大多選擇撤回告訴,這不但助長黑社會的氣焰,也不是我們善良百姓之福。
我國刑法一般傷害罪,目前刑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個人認為就某些未達重傷,但也跟重傷罪沒差多少的(例如砍斷手後又接回去了)這樣的刑罰太輕了,建議改為七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較有彈性。
舉個例子說「有高中生,因為班上同學疑是欺負同學、拉人入黑社會而報告老師,後來放學就被三、四個黑社會人士持球棒狠狠的打了一頓,住院修養二個多月才有辦法回學校上課,當然家長一定是報警提出告訴,希望國家、法律可以保護他們,給他們一個公道,結果到警察說明、到地檢署開庭後,這些黑社會人士就知道了高中生的住家地址,檢察官在開庭時也有訊問,雙方有無調解可能及意願(因為只要撤回告訴,檢察官就可以少一個案件,對公務繁忙的檢察署是很有吸引力的),接著常常有黑社會的人來找高中生,要他多注意言行,也有到高中生的父親工作的地方去找他父親,也常常到他家按門鈴後就走人,後來有天高中生家中來了十多名黑社會人士,他們雖然臉很兇,但表示很有誠意和解,並願意賠償1000元,希望高中生可以撤回告訴,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祝福高中生一家健康、快樂,高中生一家想了很久,他們沒有任何的辦法,也不想要再找麻煩,所以就撤回告訴了」
我舉這個例子,只是想要告訴大家,因為是告訴乃論之罪,惡勢力的一方,就很有可能使用類似恐嚇的方式讓被害人屈服而撤回告訴,在我們的身邊,常常發生因車禍下車打人,後來被打的人竟然不告對方,也沒有要求什麼賠償的事情,我個人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應該讓警察、檢察官來偵查、來決定,比較公正,希望大家支持將傷害罪修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法官來公正、公平處斷。
一、讓國人認識到傷害罪,不再是只要對方不告我,就沒事的一件小事情。
二、進而降低暴力犯罪的發生率,讓國人對社會治安改善有感。
三、以達到增加政府效能、威信之目的。
四、希望社會上不要每天上演聚眾鬥毆的流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