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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取消要求保母與政府簽準公共化契約,回歸現有制度案。

提議者 美惠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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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17
檢核不通過
2018-08-20
請政府取消要求保母與政府簽準公共化契約,回歸現有制度案。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們的建議:

  • 一.取消保母要與政府簽訂準公共化托育行政契約之政策,回歸目前的執行制度。

請比照舊制,只要家長與現有合格保母所簽訂之托育契約,經審核通過後,就直接補助給嬰兒家長6,000元,減少行政作業,並可達到普惠嬰兒家長的政策目的。

   背後的問題:

  1. 目前執行的制度完全沒有問題,為什麼政府要去改變呢?
  2. 政府直接補助家長6,000元,與保母何干?為何政府要強迫保母與政府簽約?否則家長不能領6,000元補助,這是什麼道理?明明政府要補助嬰兒家長的政策,為何要牽拖保母呢?
  • 二.為兒童的最佳利益,政府應鼓勵合格的保母收托三等親內的嬰兒,並應准予領取6,000元的托育津貼。

合格的保母收托三等親內的嬰兒,應准予領取6,000元的托育津貼,並鼓勵嬰兒給有托育證照的親屬(含父母)自行托育,以維嬰兒的最佳利益及照護權益。

    背後的問題:

  1. 嬰兒給三等親內的合格保母托育比較好呢?還是給三等親外的合格保母托育比較好呢?上面哪種方式較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呢?
  2. 那為何嬰兒給三等親內的合格保母托育只能領2,500元補助?但是給三等親外的合格保母托育,卻反而能領6,000元的補助?這樣是不是等於鼓勵將嬰兒交給外人(非親屬)托育呢?這樣對嬰兒是比較好嗎?
  3. 政府明明在鼓勵家長生育、鼓勵家長或親屬自己照顧嬰兒,上面這樣的政策沒有自相矛盾嗎?這樣沒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立法意旨嗎?
  • 三.取消保母托育收費上限的規定,回歸市場機制,讓托育收費市場自由化。

每一個保母托育的環境、素質、服務品質等..都不相同,政府卻要強迫同一縣市的保母收費上限相同,而富都與窮縣的收費上限卻又不同,嚴重影響契約自由化的精神,且有違工作的平等權。台灣狹小,民眾都是生活在同一個生活圈內,因此,為何保母收費的標準要區分「富都」及「窮縣」呢?建議取消保母收費上限的訂定,讓保母的收費市場自由化,由市場供需去決定。

   背後的問題:

  1. 政府都可以直接增加補助家長6,000元了,卻限制保母收費不能超過上限? 為什麼不讓收費市場自由化呢?
  2. 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全國都相同(目前政府已同意調漲了),同樣照顧一個嬰兒,而政府直接補助家長6,000元,全國也是都相同,但保母的收費上限標準卻全國各縣市不同?難道較窮縣市的保母提供的服務價值就比都會差嗎?請問窮縣的保母為何要接受較低的服務薪資呢?而且每一個保母提供的服務品質會相同嗎?為什麼不讓市場的供需去決定呢?這難道不是嚴重的歧視窮縣的保母嗎?
  3. 衛福部規定各縣市保母收費上限,有無違反「工作平等法」對保母工作權益的不平等及不當限制?

利益與影響

政策影響說明:

  • 一.自97年起已經執行10幾年的托育補助制度,有領3,000元補助的嬰兒家長,都是與合格的保母簽有委託托育契約,然後再送各縣市社政單位審核通過後,嬰兒家長才能領到3,000元的補助款,這已經運作10多年的機制了。
  • 二. 這次政府為了推行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政策,本來的政策是要求「保母與政府」簽約,政府要直接補助保母6,000元,後來經全國的保母聯署抗議,行政院 賴院長才修改為直接補助給嬰兒家長6,000元。
  • 三. 按理政府直接補嬰兒助家長6,000元,這與保母是完全沒有何干係的,但政府卻要嬰兒的家長,一定要去找到有與政府簽約的保母托育,才能領6,000元的補助款,否則嬰兒家長只能領到2,500元。這意味著:
  1. 保母如不與政府簽訂行政契約,家長為了領6,000元的補助款可能換掉保母,造成勞資對抗的局面。
  2. 另外一個情況是一些服務品質較差的保母,為了賺取托育費,就與政府簽訂契約,如此造成劣幣驅避逐良幣的現象。
  3. 每一個保母托育的環境、素質、服務品質等..都不相同,政府卻要強迫同一縣市的保母收費上限相同,而富都與窮縣的收費上限卻又不同,嚴重影響契約自由化的精神,且有違工作的平等權
  • 四. 目前全國有很多的保母拒簽,目前各縣市所辦理說明會中,抗議聲不斷,家長也不見得能夠找到願意與政府簽約的保母,最後造成三輸的局面。
  • 五. 試想一想,這明明政府要補助嬰兒家長的福利政策,為何要搞到家長、保母及地方政府(承辦單位及人員被罵慘了)三方都反彈呢?中央政府捨棄原來的機制,換成要保母與政府簽約,除了政策過於草率之外,作業及溝通也嚴重不足。一個大家都反彈的政策,花錢還被罵的政策,政府難道還要繼續做下去嗎?
  • 六.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為少子化,政府鼓勵生育,但就嬰兒的最佳利益而言,就是嬰兒最好是由家長或親屬來照顧,是對嬰兒的最好方式。但現在卻政府規定,嬰兒家長或親屬如果是合格的保母(與政府有簽準公共化契約的合格保母)收托三等親內的孩子,卻不能申請6,000元托育津貼,只能申請2,500元的育兒津貼,反而必須交給非三等親外的保母托育才能領取6,000元托育津貼,這是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立法意旨,政府的政策自相矛盾,且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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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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