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ernard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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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立法緣由與目的,政府本應該管理、減少遊蕩動物侵害人民,然我國於2017年廢除12夜制度至今,我國中央、地方政府、機關皆耗費鉅額公帑推行TNVR措施,卻無法解決大量犬、貓遊蕩街頭的社會問題,因T(誘捕)、N(結紮)、V(疫苗)行為,對該動物有絕對管領能力,即符合動保法第三條第七款的飼主定義(動保法第三條第七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遂符合民法動物占有人的定義,R(回置)的行為則變成法定「棄養行為」,故我國中央至各縣市府公務機關的TNVR政策與行為,變成公務員實行棄養犬、貓行為,更甚遭棄養的犬、貓導致人民死傷、財損,公務員們有嚴重瀆職的事實產生。
政府機關長年漠視餵養行為會讓遊蕩犬貓大量繁殖導致髒亂、疫病等社會問題,餵養者、動保協會等單位的餵養行為,已符合動物保護法對被餵食犬貓的飼主定義,公務員不僅不積極管理其餵養、放養行為,甚至鼓勵相關團體的違法行為開出各項獎補助計畫來教導餵食合法化,更讓遊蕩犬由8萬升高至18萬不等的數量,近年更發生民眾遭R與餵食的犬群與貓追逐攻擊致傷、致死、財物受損等人民遭受侵害案件。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國字第4號國賠確定案,「…主管機關及其公務員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規定,人道捕犬作業規範第4條,…被告(新竹市府)負有捕捉並收容流浪犬之義務…被告竟長期未積極捕捉流浪犬、未禁止民眾或工作人員餵食、未設置警告標語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導致系爭地點群聚之流浪犬咬傷民眾、追逐民眾致傷之事件不斷發生,最終致生本件事故,自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過失而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顯見政府機關有積極捕捉流浪犬貓、禁止民眾餵食流浪犬貓之法定義務。
10月29日立法院前的「為野生動物而走」的大遊行活動,現場野生動物正告急、犬貓有家不遊蕩的標語與遊行內容,更在在說明犬貓遊蕩在外導致各種社會災難與野生動物們的浩劫,人民非常重視本次遊行的聲音。
諸多事證證明政府機關政策與公務人員放任遊蕩犬貓侵害人民權益,應建立遭受侵害人民的國家
賠償與便民補償申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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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態永續:讓犬貓有家、被負責的同時,實現降低野生動物受遊蕩動物侵害致死數量、疫病感染,保育棲地的自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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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泰民安:確認公務員不得施作TNVR的瀆職政策與法定賠償責任,確保因被棄養、餵食的遊蕩犬貓受害的被害人能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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