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y
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0款規定,『應考人如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除警察人員考試外,報考警大或警專者,在體檢上一樣有刺青相關的限制規定)
警察人員同為一般民眾,享有一般權利,應解除警察人員不得刺青之規定
中華民國為人權自由的國家,該規定理應修改!
現金社會,刺青已非象徵幫派、犯人,刺青是人民在身體上的紀念、藝術,不能因爲警察人員而限制其身體上的刺青,警察也是一般民眾,警察也會想享有一般民眾許可、合法的權利。
在國外許多警察都能刺青,也不會造成工作上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