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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禮讓行人不能由科技執法或是非當事人檢舉進行開罰

提議者 中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許多用路人因為未禮讓行人被警察開單,需要罰6000新台幣並參加交通講習。

之前一起為未禮讓行人而被開罰的事件,發生在一家人上,因為未禮讓自己家人而被開罰。

有些人會故意開啟錄影,自備喇叭,若遇到未禮讓行人的車輛會停留在路中按下喇叭,但這不符合正常用路人行走速率及作法,大部分遇到受到車輛撞擊之威脅,應該會進行閃躲,而不是停在路中。

而我認為為了馬路的順暢,雖然車輛未距離行人3個枕木紋,但行人並未認為受到車輛撞擊之風險時,車輛也不應該被開罰,反之,若車輛距離行人不到3個枕木紋,且認為會受到車輛撞擊威脅(如車輛未減速), 行人得以舉發該車輛。

舉發方法;行人提供時間與位置,由警察局調閱監視器開罰,但是舉發條件是車輛距離行人不到3個枕木紋

若行人違規在先(指闖紅燈、故意停在路中影響交通),則亦不予舉發

利益與影響

  1. 減少車輛停等時間
  2. 減少突然緊急煞車,造成後方車輛追撞之風險(雖然後車可能沒有保持安全車距,但是前車被後車追撞也會受到影響
  3. 若行人違規在先,則無法舉發車輛未禮讓行人,保障車輛駕駛時於綠燈可以安全通過行人穿越道,且降低行人違規
  4. 歡迎網友討論,禁止引戰

 

備註:行人違規中「故意停在路中,影響交通」此項稍微模糊,故還有待討論及訂定判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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