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im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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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教育局民國100年6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0037629300號函載明:
「凡屬課外(後)社團教師因與學校並無僱傭關係,日後新進教師無須為渠等辦理勞保加保事宜」、
「爾後各校進用此類人員時,務必告知學校與渠等人員無僱傭關係,爰學校不會為其加入勞保,以避免日後之紛爭」。
故雖然課外(後)社團教師同專任教師為學校為為學生教育而聘之,
但此函文發布後被認定不具雇傭關係,
因身分尷尬無法投保公保亦無法投保勞保,
若在校內外教學中或是到離開教育場所的路途上發生意外,
不但沒有勞保的職災給付與職災門診,
就算因此傷殘也不若公保人員有傷殘津貼!
這是我們政府對待教育人員的禮遇方式嗎?
且實務上,
課後社團同專任教師須接受刑事背景審核、
兼任社團教師有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席指導課後社團之義務、
若指導社團表現不佳倒社指導老師亦會因此解雇,
有受監督管理之實應視為雇傭關係。
故在此,我向政府提出以下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