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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勞動部函示將公立學校課後活動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提議者 Tim Chen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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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29
檢核
2017-01-1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3-10
請勞動部函示將公立學校課後活動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北市教育局民國100年6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10037629300號函載明:

「凡屬課外(後)社團教師因與學校並無僱傭關係,日後新進教師無須為渠等辦理勞保加保事宜」、

「爾後各校進用此類人員時,務必告知學校與渠等人員無僱傭關係,爰學校不會為其加入勞保,以避免日後之紛爭」。

故雖然課外(後)社團教師同專任教師為學校為為學生教育而聘之

但此函文發布後被認定不具雇傭關係,

因身分尷尬無法投保公保亦無法投保勞保

若在校內外教學中或是到離開教育場所的路途上發生意外,

不但沒有勞保的職災給付與職災門診

就算因此傷殘也不若公保人員有傷殘津貼

這是我們政府對待教育人員的禮遇方式嗎?

且實務上,

課後社團同專任教師須接受刑事背景審核、

兼任社團教師有在指定時間地點出席指導課後社團之義務、

若指導社團表現不佳倒社指導老師亦會因此解雇,

有受監督管理之實應視為雇傭關係。

  故在此,我向政府提出以下訴求:

  • 權責機關函釋將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4項的適用對象納入兼任課外(後)社團教師。
  • 權責機關增修勞基法實施細則將未具教職及公務員資格之兼任課外(後)社團教師納入保障
  • 權責機關修法將課外(後)社團教師納入各級學校編制中避免各校無預算支應勞保費用雇主負擔部分。
  • 權責機關要求各級學校應以學期或是學年為單位聘用課外(後)社團教師且在聘期間不得辦理加退保節省保費
  • 上述法律案通過前權責機關允許各校依學期為單位核實請領所需之勞保費用。

利益與影響

  1. 各縣市需為此支出勞保費用。
  2. 減輕社會對於政府帶頭侵犯勞權的印象。
  3. 課外(後)社團教師的勞動權力得以伸張。
  4. 訴求完全落實之空窗期學校恐無經費繳交勞保費用。

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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