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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定期檢驗方式46年不變,積非成是,檢驗員自由心證!

提議者 黃浩澤

已附議5244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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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1-04
檢核
2020-11-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2-16
回應階段
2021-01-11
回應階段
2021-02-09
車輛定期檢驗方式46年不變,積非成是,檢驗員自由心證!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戶外休閒活動盛行,自小客車、休旅車、吉普車、貨卡等,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辦理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變更完成,但於定期檢驗時卻須將已辦理變更並註記之置放架上物品(例如:車頂帳篷、行李箱(盤)、伸縮式遮陽簾等)須拆除始能檢驗,其依據竟為交通部路政司63年7月30日第五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30項商定事項函,車輛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不得裝載鐵板或其他物品以免影響各項檢驗科目之準性,以防車主取巧。

 

現今為民國109年,其檢驗標準竟為63年7月30日第五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30項商定事項,以46年前商議事項作為檢驗標準實屬荒謬,且定期檢驗依檢驗員自由心證,監理單位之檢驗方式應與時俱進滾動式適時修正並訂定明確檢驗標準。

 

 

 

利益與影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1.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2.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

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6款

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之1

汽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及基準,包含以儀器檢測之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及前輪側滑度等須符合規定。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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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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