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20-11-04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20-11-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20-12-16回應階段
近年來戶外休閒活動盛行,自小客車、休旅車、吉普車、貨卡等,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辦理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變更完成,但於定期檢驗時卻須將已辦理變更並註記之置放架上物品(例如:車頂帳篷、行李箱(盤)、伸縮式遮陽簾等)須拆除始能檢驗,其依據竟為交通部路政司63年7月30日第五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30項商定事項函,車輛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不得裝載鐵板或其他物品以免影響各項檢驗科目之準性,以防車主取巧。
現今為民國109年,其檢驗標準竟為63年7月30日第五次公路監理座談會第30項商定事項,以46年前商議事項作為檢驗標準實屬荒謬,且定期檢驗依檢驗員自由心證,監理單位之檢驗方式應與時俱進滾動式適時修正並訂定明確檢驗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
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1.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2.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10款
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6款
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之1
汽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及基準,包含以儀器檢測之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及前輪側滑度等須符合規定。
#建請修法以符民眾所需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回應日期
2021-02-09
回應機關
交通部
考量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之重量約等同車重量測誤差,且其重量影響煞車力甚微,不違反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同意辦理車輛檢驗遇有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得免予拆卸,以達便民作法。
有關車輛定期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係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定期檢驗項目與基準規定,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前輪側滑度應合於規定;未以空車檢驗恐影響上揭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其中尤以車輛檢測煞車力應達車重50%以上始合格,車輛裝載物品影響車重致影響煞車力檢驗結果之準確性較大,爰本部63年函示:「…車輛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不得裝載鐵板或其他物品以免影響各項檢驗科目之準性,並防車主取巧。」;雖該函示規定距今久遠,惟與現行國外及車輛安全檢測、審驗時均以空車檢測一致。
一、本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審慎評估後建議如次:
(一)關於車輛檢驗之重量容許誤差,依據本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示「車重量測依目前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標準辦理,即車重量測量誤差及製造公差之總誤差:10公噸以下者為± 2%;10公噸以上者為±0.2 公噸(200公斤)。總誤差不足± 0.01公噸10公斤)者以±0.01公噸(10公斤)計。」
(二)一般市售小型車重多介於1,200公斤至2,500公斤之間,車重量測誤差約介於24公斤至50公斤,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常鎖附固定於置放架上且重量約在30公斤以內,約等同車重量測誤差,爰影響車重有限。
(三)至於煞車效能檢驗標準:依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本部公路總局97年6月20日路監牌字第0970024339號函修正檢驗標準,小型汽車及其附掛之拖車:車重之50%以上。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增加重量約在30公斤以內,爰煞車效能應增加15公斤,影響煞車力甚微。
(四)目前國人日益重視休閒活動,且適逢國際間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國人無法出國旅遊均轉向國旅,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日益增加(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遇有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上揭物品得免予拆卸,係屬符合簡政且不違反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之便民作法。
二、本部公路總局已於109年12月22日與本案提議者聯繫,俟本部正式核復後即轉知本部公路總局各公路監理機關暨委託汽車代檢廠據以辦理。
三、綜上,考量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之重量約等同車重量測誤差,且其重量影響煞車力甚微,不違反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同意辦理車輛檢驗遇有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得免予拆卸,以達便民作法。
考量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之重量約等同車重量測誤差,且其重量影響煞車力甚微,不違反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同意辦理車輛檢驗遇有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等)得免予拆卸,以達便民作法。
函知本部公路總局各公路監理機關暨委託汽車代檢廠據以辦理。
回應日期
2021-01-11
回應機關
交通部
有關車輛定期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係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定期檢驗項目與基準規定,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前輪側滑度應合於規定;未以空車檢驗恐影響上揭儀器檢驗項目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其中尤以車輛檢測煞車力應達車重50%以上始合格,車輛裝載物品影響車重致影響煞車力檢驗結果之準確性較大,爰本部63年函示:「…車輛檢驗應以空車為準,不得裝載鐵板或其他物品以免影響各項檢驗科目之準性,並防車主取巧。」;雖該函示規定距今久遠,惟與現行國外及車輛安全檢測、審驗時均以空車檢測一致。
一、本案經本部公路總局審慎評估後業以109年11月13日路監車字第1090139123號函陳建議如次:查現行實務檢驗一般貨車裝載如棧板、帆布等附加物品並未固定移除相對容易,惟考量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如置物箱、露營帳篷、車邊帳、腳踏自行車…等)常鎖附固定於置放架上且重量影響車重有限,在裝載物品牢固及不影響置放架使用原則下,建請同意辦理車輛檢驗遇有小型車固定式置放架上裝載物品得免予拆卸,以達便民作法。本案俟核復後轉知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據以辦理。
二、本部公路總局已於109年12月22日與本案提議者聯繫並說明上開情形。
將於110年2月9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