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Pig>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會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針對此連署案辦理時程及進度回應如下:
問題釐清:本會林務局於 111 年 7 月 12 日洽提議者說明有關法規規定,及目前政策規劃推動情形,並再確認釐清提案內容。經提案人表示,期以專家學者會議方式,共商可行山豬吊管理方式,並建議討論議題如下:
一、儘速完成野保法19、21條修法。
二、完整落實山豬吊(金屬套索陷阱)管控制度
1.獵具管理:依野保法修正草案第19條第八款,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完整規範山豬吊獵具。
2.使用人管理:
A.防範野生動物危害教學。
B.使用獵具者證照審核報備制度、定期換證。
3.行為管理:捕獲之野生動物處理方式及建立野生動物危害防治標準作業流程。
討論研議:訂於111年8月19日召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督促儘速修法管制濫用山豬吊陷阱殘害動物、落實完整配套管理政策』提案座談會」討論研商。
研商辦理情形
一、 本會林務局於111年8月19日召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督促儘速修法管制濫用山豬吊陷阱殘害動物、落實完整配套管理政策』提案座談會」,邀請提案人、本會畜牧處、林務局、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世界愛犬聯盟、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關懷生協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東海大學林良恭教授、台灣狩獵研究會、農友代表與會,共同了解訴求之內容並相互討論。
二、經充分溝通及討論後,與會人員理解現行法規,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21、21-1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及進度,法規修正朝對動物危害程度予以區分,未來法規修正通過後,針對傷害性高且不具防範誤捕功能之山豬吊(套索陷阱)公告全面禁止使用。
三、認同需維護農民防治農害權益,惟應加強相關管理工作。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
除提案人提出之議題外,與會團體及專家於會中提出訴求,經評估可參採工作,綜整如下: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21條修法通過後,應研議獵具管理機制。
二、目前本會林務局改良式獵具,雖已能減少動物傷害並初步具備防範誤捕非目標動物,惟仍有該善空間,會依提案人建議使用c型鋼索夾,以限制套索最小束縮直徑,降低誤捕非標的物種及重傷機率。
三、農林危害動物移除未來將制定相關處理指引,可從地點、時間、使用工具及動物後續處理等4個面向思考。
四、農民常會使用自製陷阱進行危害防治,未來管理方向將依修正後法規公告不可使用獵具規格。
五、農民確有農業危害防治動物移除需求,持續宣導使用減少傷害動物之防治方法,以保障農民生計。
六、針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禁止狩獵及獸夾等相關規範,可透過宣導海報加強向民眾宣導,並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山豬吊。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提案人及座談會與會者之可參採建議,本會林務局後續推動: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21條修正草案,本會將再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儘快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二、野保法現行規定,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就農害所捕捉之野生動物,不得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後續針對造成農業危害程度最大之物種,優先建立處理流程及指引。
三、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工具精進,列入明(112)年委託計畫工作項目辦理。
四、提案人建議建立使用獵具者之證照制度,考量農民需求及實務困難,優先朝向宣導使用電圍網、改良式獵具等減少傷害動物之防治方法。
五、本會林務局將加強非法獵具移除通報宣導,並可製作相關文宣,請地方政府透過公所、農會等管道加強民眾認知使用獵具限制及通報非法獵具移除。